核心提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99lilai利来娱乐讯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现将经中税协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请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中税协组织的面授和远程教育培训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地方税协自行制定。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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